《张家界市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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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
《张家界市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听证会的公告
为规范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 ,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张家界市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并依照相关规定举行立法听证会 ,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张家界市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时间:2017年 7月4日(星期二)上午9:00
听证会地点: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会议室
三、报名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可报名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推荐相关人员参加。
四、报名时间
自即日起 , 到7月1日(星期六)17:00时截止。
五、报名方式
下载并填写《听证报名表》 , 发至邮箱: 86843373@qq.com , 或者传真至0744-2129696 。
联系人:何冰洁
联系电话:0744-2160507
六、注意事项
被选定为听证代表的 , 请认真研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的《张家界市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遵守听证会会场纪律 , 并在规定时间内准确、鲜明地表达个人意见。
附件:1.《张家界市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2. 《听证报名表》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16日
附件 1
张家界市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 暂行办法
排名前列章 总 则
排名前列条 为规范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 ,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建房(不含乡村行政办公、学校、医疗等公共建筑、乡村旅游设施建房等) 。
第二章 村(居)民建房标准
第三条 农村村(居)民建房须按照“有统一规划、有审批程序、有标准图集、有绿化美化、有检查复核、有奖惩措施”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 实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的政策 。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居)民住宅异地新建后应当拆除旧宅 。
第四条 农村村(居)民建房应当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使用耕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 , 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 , 用地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 使用其他土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 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农村村(居)民建房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 , 总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在其用地范围内另有条件建生产性附属性用房的 , 经户主提出申请 , 在放线定位时一并选址定位,由乡镇负责登记管理 。 占地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 建筑层数1层。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建房:
1.无房户、拥挤户(原住房面积低于人均30平方米);
2.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 , 原宅基地被征收、征用的;
3.因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的 ;
4.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建的;
5.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房屋毁损需重建的 ;
6. 宅基地存在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 , 需要移址新建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不符合镇(乡)总体规划、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 ;
2. 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 ;
3.“一户多宅”或原宅基地不拆而造成“一户多宅”的 ;
4.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
5.将房屋及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非法转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 , 申请宅基地的;
6. 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且未拆除的 ;
7. 夫妻共有一处宅基地 , 虽有分列的户口,再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
第七条 村镇建设建筑风格应具有本土特色 , 建筑式样体现“小青瓦、坡屋顶、转角楼、外挑檐”等民族元素。提倡选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农村建房户型设计图册》 。
第八条 在村镇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 , 由住建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培训,推广本土特色建筑的施工方法并保护传统工匠工艺 , 持证上岗。
第三章 规划选址
第九条 农村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农村宅基地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 尽可能在规划的农村集中居住点选址布局,充分利用废旧宅基地、空闲地和非耕地 , 鼓励占用荒山、荒坡进行建设。
第十条 农村村(居)民建房应适度集中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居)民住宅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 向集镇、中心村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集聚,逐步实现集中居住 。
第十一条 要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 大力推进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建房。 村(居)民建房应优先选择原址重建 , 或充分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 村内有空闲宅基地尚可利用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宅基地 。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科学指导村民合理选址 , 建房应避开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十三条 选址建房应进入规划居民点内或靠近自然村落 , 符合规划、国土、住建、交通、通讯、电力、林业、水利、环保、消防、安全生产、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对古村落、古民居的保护措施 。 不得占用消防救灾通道、公益林、河道、溪流,不得占压国防光缆线、通讯线 。 严禁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文物保护地、生态走廊、高压走廊、交通设施保护范围内选址建房。 没有编制村镇规划的 , 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占宅基地建房。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高铁、国道、省道等交通干线两侧建房 , 因特殊情况确需选址在交通线两侧的,从道路边沟外缘起 , 退离高铁两侧不少于50米,退离铁路两侧不少于30米 , 退离高速公路防护栏两侧不少于30米,退离国道两侧不少于20米 , 退离省道两侧不少于15米,退离县道两侧不少于10米 , 退离乡道两侧不少于5米,退离村道两侧不少于3米 。 禁止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 选址在沿河道、溪流两侧的 , 其退让河道、溪流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退让小溪流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 同时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建房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村(居) 民建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1. 提出申请 。 由村(居)民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建房申请报告中需说明建房理由、现有家庭成员、申请建房人口、住房情况、位置、面积等情况 。
2.村组 初审 。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 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结果张榜公示5日 ,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申请人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 , 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现场踏勘 。 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便民中心设置农村建房服务窗口,受理村(居)民建房申请资料 , 对资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国土建设管理站相关人员实地踏勘 , 并由经办人员绘制建房定位图,签署意见 。
4.审核审批 。 根据申报材料及现场踏勘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建设管理站进行集中审核审批 。 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再由乡镇便民中心的农村建房服务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通知到位。
5.张榜公布 。 村(居)民建房经批准后, 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及所属村(居)民委会 , 村(居)民委会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 公布期限为5天。
6. 放线定位 。 建房户取得规划、国土等相关手续后,应在开工前5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 , 由乡镇组织规划国土建设管理站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放线定位,并悬挂规划国土许可公告牌 。
7.竣工验收 。 房屋竣工后(含外墙装饰完成、垃圾、污水处理措施建成),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国土建设管理站工作人员进行验收。符合规划、用地要求建设的 , 予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不符合批准要求建设的 , 不予竣工验收并责令整改。涉及易地新建住宅的 , 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6个月内由申请人自行拆除,未拆除的 , 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申请个人建房 , 村(居)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附件一) ;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联系方式 ;
3.原宅基地批准手续、房屋现状图片、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及公示结果 ;
4.须拆除原住宅的 , 提供《拆旧建新协议书》(附件二);
5.相关权益人意见 ;
6.拟新建房屋选取的风貌图集 ;
7.拥有培训合格证农村建筑工匠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五章 批后监管
第十七条 村(居)民建房 需持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审批单》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建设使用审批单》,有效期为1年 , 过期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或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延期 。
第十八条 按照“先批后建”的原则 , 村(居)民必须按照批准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建房要实行“四到位”,即审批前实地踏勘到位、审批后定点放线到位、建设中跟踪监督到位、建成后竣工验收到位 。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建房管理的实施主体 , 应加强对村(居)民建房的巡查监管,落实巡查队伍 , 完善相关台帐,做到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 确保村(居)民建房规范有序。市、区(县)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督促、考核 。
第二十条 农村村(居)民建房建筑材料堆放严禁占用交通道路 。 房屋建成后,其建筑垃圾、余土应立即自行清运干净 。
第二十一条 凡持他人规划、土地证件建房的 , 按无证建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 , 鼓励村(居)民规范建房。对于按照《农村建房户型设计图册》进行建房的 , 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建房户一定奖励 。
第二十三条 对历史遗留“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 , 各县(区)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村民腾退多余宅基地 。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属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未取得或未按照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
3.超过证件有效期进行建设的 ;
4.采用欺骗手段获准进行建设的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落实村镇建设属地管理的监管责任 。 因监管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造成违法违章建设的,依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有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贪污行为的 ,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村(居)民无证或违证建房的 , 经制止未停工或未依规整改和限期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拆除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施行前的遗留问题参照本规定执行,已批准发证的按原规定执行 ,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相关政策执行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
附件 2
《 张家界市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
听证会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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