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物业维修资金 由“受益业主”分摊

张家界资讯助手 2019-12-13 17: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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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维修资金使用,《通知》明确了16条内容,对规范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通知》指出,物业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

昨日,记者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维修资金使用,《通知》明确了16条内容,对规范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通知》指出,物业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管理,不得列支与物业维修工程无关或者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

《通知》还提出,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将维修资金的使用主体明确为“受益的业主”,解决投票表决时因无法确定“相关业主”到底是哪些业主而引发的维修资金使用难问题。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的,由受益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或者协议分摊,分摊费用从受益的业主分户账中列支。

《通知》规定了物业维修资金“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应急使用”的具体操作流程。如提出,应急维修需要质监、消防、电力、通讯、住建等部门进行认定的,要尽快出具认定意见;能够现场认定的,要现场出具认定意见。拟选聘的物业维修单位、工程预算、维修工期起止时间、保修期限等事项,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此外,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职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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