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一起毁绿行为被处罚,保护生态环境在行动!

张家界资讯助手 2019-02-14 16:34:58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和绿色发展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其中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为我们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为此,张家界一直在不断探索和进行,努力扛起“绿美张家界”社会责任。 图片来源:掌上张家界 点“绿”张家界 2月10日

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和绿色发展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其中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为我们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为此,张家界一直在不断探索和进行,努力扛起“绿美张家界”社会责任。

图片来源:掌上张家界

点“绿”张家界

2月10日,张家界市园林绿化巡查人员发现市城区商业大楼对面绿地被市民开挖损毁,并改建成停车坪,损毁改建面积约7㎡。

绿地被市民开挖损毁,并改建成停车坪

发现该情况后,张家界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立即行动,找到毁绿当事人阻止其继续施工,并根据《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报请市城管局执法支队申请行政执法。2月11日,经城管执法支队现场查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损毁和占用绿地,恢复绿地原貌,并根据损毁程度给予进一步处罚。

张家界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呼吁广大市民:保护园林绿化就是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请共同爱护身边的绿地,为建设宜游宜居、美丽的张家界,创建高级园林城市添砖加瓦。

张家界在奋力发展中,不断被“点绿“,而这些,都离不开政策法规,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排名前列部地方性法规!一起来了解下:

《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

2016年12月9日上午,张家界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共25条,主要针对适用范围、自然植被利用、永久保护绿地、绿化规划编制、绿地及植物覆盖指标、新建项目绿地指标、附属绿化设计审查、养护管理责任、法律责任等九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立法。

与现有的其他类似立法相比,

《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有三大亮点:

1

根据张家界市地处山地丘陵地带,建设用地紧张的市情,鼓励、支持充分对自然山体、水体植被进行充分利用,建设城镇山体生态公园、湿地公园和其他绿地,变劣势为优势,满足人民群众对绿地的需求。

2

建立了永久保护绿地制度,将重要的绿化地带设定为永久性保护绿地,采取有力的手段加以严格保护。

3

在法规条例的选择上,着眼实效,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常规模式,而是坚持“成熟几条立几条”,确保条文的精简有效,简便易行。

对城镇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还可以得到优厚的奖励!

条例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市民参与城镇绿化保护活动,开展城镇绿化服务工作。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针对不文明行为,条例明文禁止:

条例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镇绿地上擅自设置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在城镇绿地上擅自挖坑、采石、取土、焚烧;

(三)在城镇绿地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污物;

(四)在城镇绿地上设置摊点、放养禽畜、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

(五)借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作为支撑物悬挂物体或者固定物体;

(六)攀折、损坏树木,采摘花草,践踏绿篱和草坪;

(七)其他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对待不文明行为,条例也有明确处罚:

条例第二十条:

城镇绿化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永久保护绿地或者毁坏永久保护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用、毁损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绿地但未及时归还、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毁损城镇绿化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指标建设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或者改正后达不到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处罚。

延  伸  阅  读

保护生态就是保护家园,

破坏家园者,绝不姑息!

面对不文明行为,各个城市,

又有哪些处罚措施呢?

1

长沙出台《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

图片来源:长沙园林

《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19日批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内容

图片来源:芙蓉园林

2

义乌市对“破坏绿化”者作行政处罚

义乌市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工程材料放置到公园绿化区内,占用绿化面积40平方米,并造成部分树木受损。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涉嫌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经园林部门评估,损坏草坪面积29平方米,一颗直径20cm的银杏树和一颗直径35cm的雪松树部分树皮被剥离,损失费2500元整,充分调查后,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恢复绿化原状,并对该公司做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条例内容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在林中、路在绿中、人在景中

”绿美张家界“

必将又多一条留客的理由!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